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06号原告:李淑荣,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玲玲,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宪成,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荣与被告彭玲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淑荣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李淑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