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生村7号门面一楼。
经营者:张显峰。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20年7月9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
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送达了传票,但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的相关负责人经本院传唤未前来。
于2020年9月3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的经营者张显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13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13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