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43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大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权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武家巷1号103室。
经营者:张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