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690号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关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1、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对其中的五千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99元。
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执行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向本院指定账户缴纳了一次性支付了62499元,扣除899元案件执行费,剩余616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6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