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周跃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海燕、周跃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沪0110民初21461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80,914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已于2020年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查封期限一年);
已于2020年9月7日委托查封了陈海燕名下浙GRXXXX、浙GRXXXX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查封请申请人及时书面申请续封,逾期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
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锦虹审判员 杨 蕾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