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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孙秀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83民初5523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孙秀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孙秀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552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秀山,男,住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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