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259号 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谷水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6183847X。
法定代表人:郑安政,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都来美服装网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星小区56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EYNM36L。
经营者:李贵腾。
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都来美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