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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天添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91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天添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天添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9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天添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YXCT88U。

经营者:李朝兴,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瑶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30************26X。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天添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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