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42号 原告:陈楷,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妮,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水亭工业区A05地块。
法定代表人:付昌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楷与被告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楷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