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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楷与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842号
案件名称陈楷与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楷;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42号 原告:陈楷,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妮,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水亭工业区A05地块。

法定代表人:付昌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楷与被告平阳县如通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楷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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