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08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红霞,女,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红霞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