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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岳红霞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7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岳红霞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岳红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08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红霞,女,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红霞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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