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5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静,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特别授权。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