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07号 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孙琪,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申腾厨卫门市,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颐高商贸城14#115室。
经营者:祝学莹。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安丘市申腾厨卫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