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13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贤进惠客隆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普东正兴工业园幸福路520号。
经营者:陈贤进,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贤进惠客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