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52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李徐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28号,注册号500104613362378。
经营者:李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渡口区李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