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038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於正川,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於正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於正川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於正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诚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