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建生金银首饰店,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叶建生,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埕前村坑柄5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建生金银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3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建生金银首饰店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商标侵权,需适用涉及商标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销售金银珠宝饰品的过程中,侵害了被上诉人享有的“中国黄金”品牌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基于上诉人住所地在其辖区的事实,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