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622号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太平村工业园二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飞月,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茂,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帆,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江苏三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冈东镇工业集中区(冈东镇双冈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柳静芬,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