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被执行人: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高松粱。
被执行人:泸州市泸山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先锋村。
投资人:陈荣均。
被执行人:陈荣均,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同庆路西北环路南博颂路北6号楼4单元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泸山酒厂、陈荣均、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川01执22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荣均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川(2019)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XXXX8号】的房屋,该查封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