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2760号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原告员工。
被告:义乌慕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18幢1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罗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慕芝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