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6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常佑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99。
经营者:徐梁。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田县常佑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