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19号之二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国加里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勇,男,系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盛坤,四川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计3143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