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9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大良河记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戚钜河,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上诉人顺德区大良河记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顺德区大良河记服装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