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蓉家乐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办事处王家院村406号。
经营者:张容林。
被执行人:张容林,男,汉族,住浙江省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蓉家乐隆超市、张容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1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容林向本院缴纳案款3165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