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366号之一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厉丽,均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四会市古茗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陶冲社区居委会元头二村39号之二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53LY0Y41。
经营者:林志祎。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古茗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