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2知民初17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特别授权),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一般授权),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马祖路17号9楼。
法定代表人:熊传祥。
被告:天津王朝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420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王朝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王朝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