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2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祁慧芬,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华远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嘉和建材城C区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GR4MR13法定代表人:沈启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顺市华远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华远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