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4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美润超市,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东城华府12号楼一二层。
经营者:沈会学。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美润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美润超市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美润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