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85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省外贸第二生活区第104门面。

经营者:陈正,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请求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合肥市蜀山区宝佳眼镜店承担2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2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