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7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楼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上上音乐会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北路1458号。
经营者:王云波。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上上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