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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摩尼卡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70号
案件名称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摩尼卡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摩尼卡烘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70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花溪摩尼卡烘焙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贵州和星华置业有限公司一楼HI9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1MA6J9QG66T。

经营者:何建军。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花溪摩尼卡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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