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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泓天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192号
案件名称秦皇岛泓天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皇岛泓天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朗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泓天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3号泛亚大厦第8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朗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3号智汇众创中心E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益军。

原审被告:南京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社区俞庄321号-1。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上诉人秦皇岛泓天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泓天君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鸣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朗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朗象公司)、南京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悦一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初3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秦皇岛泓天君唯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争议管辖地的确定应适用上述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泓天君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浙江一鸣公司指控杭州朗象公司、秦皇岛泓天君唯公司、南京悦一公司、北京网讯公司通过信息网络途径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浙江一鸣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

故被侵权人浙江一鸣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秦皇岛泓天君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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