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02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天宇奶茶咖啡原料专营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19号。
经营者:赵天夫。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天宇奶茶咖啡原料专营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