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30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木森办公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3区11011号。
经营者:钟杨。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木森办公文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木森办公文具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