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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歌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4执1069号之七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歌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4执106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歌城,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UDJUL91。

经营者:谭德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与被执行人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歌城(以下简称秀山钻石豪门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秀山钻石豪门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第8XXXXX8号、第1XXXXXX7号、第1XXXXXX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清除在装饰、装潢及经营、宣传过程中使用的侵权标识;

二、被告秀山钻石豪门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损失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秀山钻石豪门歌城负担3010元。

秀山钻石豪门歌城逾期未履行前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歌城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工商登记。

2020年8月11日,本院裁定直接执行秀山县钻石豪门歌城的经营者谭德俊的财产。

9月15日,本院到谭德俊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调查了解,其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9月25日,本院委托万州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谭德俊名下所有的帕萨特牌汽车两辆,轮候查封谭德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房屋。

前述查封措施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本院还轮候额度冻结了谭德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020年9月6日,本院对秀山县钻石豪门歌城、谭德俊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9月25日,本院已通过短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征求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秀山钻石豪门歌城已经工商登记注销,其经营者谭德俊经网络“四查”和传统查控后,除了轮候查封房屋和车辆外,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履行的债权为本院(2019)渝0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4执10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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