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105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物美食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经营者:朱天福。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物美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400元。
审 判 长 吴培球审 判 员 陈翔青审 判 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