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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楼区荷花陵空数码产品经营部、常州龙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民初4116号
案件名称4116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楼区荷花陵空数码产品经营部、常州龙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钟楼区荷花陵空数码产品经营部;常州龙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411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监,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时永,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荷花陵空数码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J4XF7F,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邮电路3-5越智能配件生活馆)。

经营者:张小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蕴华,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经营部员工。

被告:常州龙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FJXD95,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小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荷花陵空数码产品经营部、常州龙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荷花陵空数码产品经营部、常州龙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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