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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廖君、开平市豆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492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廖君、开平市豆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开平市豆豆商行;廖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92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公民身份号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豆豆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之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92440783MA4XU8T71N。

经营者:廖君。

被告:廖君,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19。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豆豆商行、廖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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