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749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世纪华联超市蠡中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蠡口蠡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B。
经营者:郑贤鹏,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世纪华联超市蠡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世纪华联超市蠡中路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世纪华联超市蠡中路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