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433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娟祥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TL6AT7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凌家塘市场商业街江凌路****经营者:吕天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娟祥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娟祥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