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38号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迎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洋马镇厚朴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迎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金品名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路农垦物流公司院内26-1号。
法定代表人:付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迎泉米业有限公司、云南金品名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