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奕迅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蜀峰路红皖家园**楼101商。
经营者:王小罚,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奕迅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市蜀山区奕迅百货商行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市蜀山区奕迅百货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蜀山区奕迅百货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合肥市蜀山区奕迅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