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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通富裕塑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王伟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43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通富裕塑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王伟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通富裕塑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王伟塑料制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43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方天大市场D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丽。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王伟塑料制品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方天大市场D101室。

经营者:王伟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裕塑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王伟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同年9月15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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