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16319。
法定代表人:崔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会信用代码91341722667933722L。
法定代表人:王益玉,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据(2019)皖019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款人民币1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15元(以1100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571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38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仅数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已依法委托石台县人民法院现场送达并调查其名下财产信息,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5、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