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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许盛晓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2231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许盛晓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许盛晓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2231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许盛晓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185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8MA67L6726U。

经营者:陈利清,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许盛晓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一立即停止分割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二立即下架被控侵权商品,删除相关链接;

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雅戈尔集团系雅戈尔文字、图形、字母及其组合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皮带等。

雅戈尔集团创建于1979年,一直致力于服装品牌研发、生产、销售,1997年“雅戈尔”品牌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驰名商标证书”。

形成了以“YOUNGOR”品牌为主体,其他品牌为延伸的立体化品牌体系,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二运营的“淘宝网”平台上开设“锦尚衣名度”店铺,专门销售“雅戈尔”品牌衬衫。

被告一销售侵权商品合计20款,成交数量巨大,侵权商品外包装、吊牌、领标等多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一的行为不仅使得原告市场份额被挤占,商品销量减少,更甚者其仿冒的商品粗制滥造,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平台披露的店铺经营者信息,指向本案被告一。

被告二系“淘宝网”平台的实际经营者,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系“应当知道”被告一侵权行为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浙江省桐乡市系侵权行为实施地,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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