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2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o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