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47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江若始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六一村石斛桥****/div> 法定代表人:方能巨。
被告:方能巨,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六一村石斛桥****。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浦江若始服饰有限公司、方能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