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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终2460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24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人才村******。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旦,男,33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2栋二层商铺234C。

法定代表人:李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被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于同日同意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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