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60号原告:福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市。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福建x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号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xxxx有限公司撤诉。
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