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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2民初4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门头:合家乐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皮条孙镇建设路,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皮条孙镇皮条孙村委会斜对面,注册号341222600138285。

经营者:孙行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生产化妆品的国内上市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友谊”、“雅霜”、“六神”、“佰草集”、“美加净”、“清妃”、“高夫”等驰名品牌。

其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涉案商品因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经当庭拆封比对,与原告商标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相同。

在未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太和县皮条孙镇孙行山食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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