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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223号
案件名称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23号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梅,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梅花山开发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史忠奎,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五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郭忠国。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减半收取计24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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